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优抚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主管副厅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发[1980]152号)第四条规定:“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以外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黑龙江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黑编[2009]91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承办革命烈士审核、报批、褒扬工作”。
三、审核条件和标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核准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残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四、所需材料
1、市、县人民政府申请授予革命烈士称号请示;
2、烈士死难情节的相关材料;
3、相关证人证言材料;
4、申请授予革命烈士称号报告表;(点击下载)
5、单位或直系亲属书面申请。
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死难情节不清楚或有疑问的,由承办人提出调查核实意见,报处长同意后,由承办人A和承办人B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初审意见,提交处务会集体讨论并提出处室意见,报主管副厅长签批后,上报省政府。
省民政厅接到省政府批复后,由承办人A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并填写《革命烈士通知书》,通知申报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现役军人以外人员申报革命烈士审核、报批表示范
文本在黑龙江民政信息网长期公布(http://www.hljmzt.gov.cn)。无特殊理由的,审批结果在黑龙江民政信息网公布,期限为6个月。
八、审核时限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特殊情况经主管副厅长书面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省政府审批时间和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