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主管副厅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国家民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第一条规定:“从事假肢和矫型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前,先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按照假肢、矫型器生产装配的特殊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二)《黑龙江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91号)第三条第九款规定:“负责假肢和矫型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
(一)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型器(辅助器具)属于《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二)拥有取得假肢和矫型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型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三)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四)具有独立的接待室(15平方米)、假肢或者矫型器(辅助器具)制作室(20平方米)和假肢功能训练室(80平方米),使用总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四、所需材料
(一)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取得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注册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取得假肢装配或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第三条规定的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设备以及工具的名称、功能、型号);
(四)“审批条件和标准”第四条规定的场所权属及使用证明和功能说明。
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由承办人A和B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形成核查报告和初审意见,报处长审核并提交处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提出处室意见,经主管副厅长签批后,予以认定。
(二)承办人A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已批准的发给《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执业资格证书(行政许可证)》,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执业资格审批表、示范文本及审批合格名单在黑龙江民政信息网长期公布(http:// www.hljmzt.gov.cn)。
八、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调查核实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主管副厅长书面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