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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9-05-04    厅监察室    
 
 

 
 

各有关市民政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民政基层各试点单位:

现将《关于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关于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试点工作方案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试点工作方案

 

为积极开展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深入推进民政系统行风建设,按照《民政部关于做好2009年民政系统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39号)精神,结合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的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确定试点单位

根据民政部的通知精神,经与厅机关有关业务处室局研究,确定下列民政基层单位为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试点单位:

1、黑龙江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

2、黑龙江省复原退伍军人肇州光荣院

3、哈尔滨烈士陵园

4、齐齐哈尔市第一干休所

5、哈尔滨军供站

6、哈尔滨市道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7、穆棱市城乡养老中心

8、佳木斯儿童福利院

9、齐齐哈尔市社会福利院

10、七台河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

11、哈尔滨市救助管理站

二、试点单位创建示范单位的方法步骤

(一)试点单位开展自查自纠。5月份按照《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实施办法》(黑民办[2005]136号)关于各类民政基层单位行风评议标准,各试点单位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问题要立即整改,并认真总结本单位近两年来在行风建设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形成书面材料,于5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和厅监察室。

(二)加强对试点单位监督检查,制定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各有关市民政部门组成检查组,于6月初按照行风评议标准对试点单位进行检查(省厅直接管理的试点单位,由监察室协调主管处室局参加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帮助试点单位总结在行风建设中好的做法和经验,研究制定试点单位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形成书面材料,于6月15日前上报厅监察室。驻厅监察室汇总后于6月底前上报国家民政部。

三、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按照国家民政部、省委省政府关于行风评议的要求和部署,各有关市民政部门和厅机关有关处室局要高度重视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试点工作,充分认识创建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活动的重大意义,通过开展创建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活动,使各类民政基层单位达到有强烈的服务意识,有规范的办事程序,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有满意的服务质量,有较高的社会评价。

2、搞好动员。被确定的试点单位按照要求要搞好动员,依据行风评议标准,认真搞好自查自纠,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不断加强试点单位的行风建设,逐步成为行风建设的示范单位。

3、认真检查。各有关市民政局和厅机关有关处室局按要求要认真组织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和纠正存在的主要问题,纪检监察机构要搞好组织协调,认真研究制定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

4、及时上报。各有关市民政局和厅机关有关处室局要按时上报材料。

 

 

黑龙江省民政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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