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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9-02-25    厅区划地名处    
 
 

 
 

黑民区[2009]25号

各市(地)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度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的通知》(民勘办发〔2008〕3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第二轮市(地)级和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黑民区〔2008〕64号)的要求,为做好我省2009年度市(地)、县(市、区)、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联检任务

(一)市(地)级界线联检任务:完成绥化/哈尔滨线等9条市(地)级界线联检工作,界线名称和联检牵头单位见下表:

 

界 线 名 称

牵 头 单 位

联 检 时 间

绥化/哈尔滨

绥化市民政局

2009

黑河/齐齐哈尔

黑河市民政局

2009

大兴安岭/黑河

大兴安岭地区民政局

2009

伊春/鹤岗

伊春市民政局

2009

佳木斯/伊春

佳木斯市民政局

2009

佳木斯/哈尔滨

佳木斯市民政局

2009

七台河/双鸭山

七台河市民政局

2009

牡丹江/鸡西

牡丹江市民政局

2009

齐齐哈尔/大庆

齐齐哈尔市民政局

2009

 

(二)县(市、区)、乡(镇)级界线联检工作:2009年度县(市、区)、乡(镇)级界线联检,由各市(地)自行安排,于4月底前,将县(市、区)、乡(镇)级界线2009年度联检任务安排情况报省民政厅备案。

(三)完成2008 年度联检资料的立卷归档和上报工作。

二、工作进度安排

(一)市(地)级界线:凡有2009年度联检任务的市(地),务于今年4月底前完成联检实施方案的制定并报省民政厅备案;9月底前完成联检的各项外业工作;10月底前完成联检报告上报省政府并抄报省民政厅备案工作。

(二)县(市、区)级界线:由各市(地)自行安排,于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年度联检工作综合情况的报送备案工作。其中县(市、区)级界线年度联检工作综合情况以地(市)为单位进行汇总,以市(地)政府(行署)名义报省政府,同时抄报省民政厅。

(三)乡(镇)级界线:各县(市、区)自行安排,年度联检工作综合情况由县(市、区)报市(地)进行汇总,以市(地)民政局名义报省民政厅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联检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民政部门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地民政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精心安排部署,确保年度联检任务如期完成。

(二)各地要按照《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市(地)、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黑民区〔2003〕38号)规定的内容、方法、步骤和质量标准,认真做好联检的各项工作。通过联检,积极宣传勘界和界线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保持界桩位置明显突出,界线走向清晰易认,及时妥善解决联检中发现的问题,消除矛盾和纠纷隐患,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社会稳定。

(三)联检牵头单位承担实施方案的起草与报送备案、各项联检安排、联检报告的起草与报送备案、联检检查资料立卷归档及上报、三交点联检的牵头等工作。有关各方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牵头单位的工作,如期完成联检计划中需要承担的工作任务。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解决联检有关问题的职能作用。

(四)各地要结合联检工作实际,大力推进平安边界建设,按照《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黑民区〔2007〕67号)精神,加强平安边界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组织界线毗邻地区县(市、区)、乡(镇)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基层平安边界创建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新的边界纠纷的发生,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界线附近地区长期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五)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关于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要求,做好年度界线联检和日常管理经费的立项工作,确保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各地要认真总结联检工作经验,强化创新意识,积极探索创建平安边界的有效形式和方法,建立健全调处边界矛盾和纠纷部门协作机制及联检工作制度,促进预防、调解、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各项维护稳定工作措施的落实,不断提高界线联检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联检工作在巩固勘界成果、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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