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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目标考核工作暂行办法
2009-03-17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从而有效地推动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各项工作全面、健康、和谐发展,使全厅上下形成争先创优、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的良好工作氛围,按照民政厅《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突出发展,注重实绩的原则。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突出重点工作的考核。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体现公平公正、科学准确。

(三)坚持分类实施,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分类考核,定性结论以定量考核为依据。

(四)坚持综合评定,群众公认的原则。工作实绩评价与常规考核相结合,坚持走群众路线。

二、考核范围及对象

(一)厅机关

实施目标考核厅机关的处室局共计15个,即:办公室、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处、安置处、救灾救济处、社会福利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区划地名处、社会事务处、计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老干部处、纪检监察室、信访办。

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低保局、省救助管理总站可参照机关处室考核形式进行考评。

(二)厅直属事业单位

实施目标考核的厅直属事业单位共计23个,即:机关服务中心、省福彩发行中心、省社会福利中心、省民政信息中心、福彩培训基地、减灾中心、救灾仓储中心、民政干校、军供站、军休服务中心、干休所、老年人服务中心(招待所)、社会福利指导中心(涉外收养服务中心)、社会福利院、社会康复医院、假肢中心、省安达荣院(方正光荣院)、省建业农场、省海伦精神病人疗养院、林甸疗养院、地名档案馆。

其中省招待所与老年人服务中心、社会福利指导中心与涉外收养服务中心、省安达荣院与方正光荣院合并考核。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根据工作性质及业务特点,考核内容主要分为业务目标考核和共同目标考核两部分。目标考核基础分100分,厅机关各处室局的业务目标占70分,共同目标占30分;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业务目标占60分,共同目标占40分。

1、业务工作目标

各处室局业务工作目标(70分)、厅直属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目标(60分)的确定,主要是按照工作职责以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具体细化和量化工作内容,自行制定业务工作目标并上报厅考核办。事业单位制定的业务工作目标应由主管处室局把关。各单位所制定的业务工作目标需报主管厅长审定。厅考核办在各单位上报工作目标的基础上,最终负责汇总确定业务考核目标细则。

2、共同工作目标

机关各处室局共同工作目标(30分)包括:思想组织建设、工作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工作五方面工作任务。

(1)思想组织建设(9分):按照厅党组的总体要求,达到标准的得基础分;

(2)工作作风建设(8分):按照厅党组的总体要求,达到标准的得基础分;

(3)精神文明建设(4分):按照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达到标准的得基础分;

(4)党风廉政建设(6分):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达到标准的得基础分;

(5)安全稳定工作(3分):按照安全、稳定工作的有关规定,达到标准的得基础分。

直属事业单位共同工作目标(40分)包括:思想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勤政廉政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五个方面工作任务。

(1)思想组织建设(9.5分):按照厅党组的总体要求,达到标准的得基础分;

(2)精神文明建设(5.5分):按照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达到标准的得基础分;

(3)勤政廉政建设(9分):按照勤政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达到标准的得基础分;

(4)财务管理工作(10分):按照财务审计的有关规定,没有审计出财务方面违法违纪事件的得基础分;

(5)安全稳定工作(6分):按照安全、稳定工作的有关规定,达到标准的得基础分。

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完成主要工作目标(包括业务目标、共同目标)得基础分,没有完成工作目标每项减3分。

加分因素

对全年工作实绩突出的处室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将给予一定的加分。加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国家组织的评比表彰中受到表彰的每一项加5分;在省委、省政府组织的评比表彰中受到表彰的每一项加3分;在省委、省政府组织的目标考核中,因工作成绩突出使我厅得到加分的每一项加3分;较好地完成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不在年度目标考核任务范围的新增目标和专项目标的每一项加2分;某单项工作经验被省部级会议推广、被省部级机关以正式文件转发、在省部级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书面交流的每一项加2分。

当年表彰奖项在考核评比前未确定的,该奖项计入下年度。

表彰涉及多个部门的,加分只计入牵头单位;同一项工作受到不同层次表彰的,只计最高奖励。

以上奖励以上级会议和文件为准。

减分因素

对全年工作实绩较差的处室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将给予一定的减分。减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对全年工作目标(包括共同目标、业务目标)未完成,并对全厅的总体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每一项减5分;各单位所负责的工作受到省以上党委、政府通报批评或在大型重要会议上被点名批评的每一次减5分;所在单位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一次减5分;发生责任事故和违法案件的每一次减5分;发生越级上访案件,并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的每一次减5分;受到全厅大会点名批评的每一次减3分。

四、考核办法

(一)实绩考核。考核前,厅机关各处室局及事业单位要向厅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全年工作目标(包括共同目标和业务目标)完成情况。应报送的材料有: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年度评比时下发的文件。对厅直事业单位的考核,将根据各单位自报工作成果,需由主管责任处室进行核实认定。整个考核项目所涉及的材料和数据,厅考核办要认真审核,保证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二)厅机关考核。对厅机关各处室局的考核,主要采取审核工作报告、查阅有关资料、征求主管厅长意见等方式进行。

(三)直属事业单位考核。对直属事业单位的考核,主要派考核组深入到各单位采取听汇报、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查阅有关资料、征求主管厅长意见等形式进行。其中民主测评主要是在考核组的主持下,召开全体职工测评大会,单位主要领导要在职工大会上通报全年目标完成情况,在此基础上,组织本单位全体干部群众进行测评,填写《领导班子实绩考核民主测评票》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民主测评票》。考核组要广泛地接触干部群众,认真听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评价意见。

(四)征求厅主管领导意见。考核期间,考核组要分别征求厅主管领导对所分管处室局(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意见。由厅主管领导对分管处室局(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别给予优秀、达标、未达标等次的评价,并给予适当打分(评价优秀的,原则上不能超出10分)。

厅主要领导可根据各处室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予以适当加分。

五、奖惩措施

(一)确定等次

目标考核分为:优秀、达标、未达标。优秀单位的数量实行总量控制,适当机动的原则。其数量占参评单位总数的45%左右,具体分配到每一个考核编组。对严重不团结、群众满意率低、工作被动的单位,直接确定为未达标等次。

(二)兑现奖惩      

1、厅机关

省目标办兑现给我厅的目标奖用于厅机关处级以下公务员的奖励。从省目标办兑现给我厅的奖金总额中拿出2万元,用于奖励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处室局(获优秀处室局按实有人数分配奖金);对确定为达标等次的处室局,奖励标准将等同于平均奖励标准;对确定为未达标等次的处室局,将按一定比例低于平均标准。               

2、厅直属事业单位

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主要领导奖励6000元,班子其他成员各奖励4500元;达标等次的单位主要领导奖励5000元,班子其他成员各奖励3500元。对未达标的单位不予奖励。

对厅直属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由厅统一安排发放。

奖励原则。在授奖单位非班子成员的处级干部,或没有实际分工的,不予奖励;在受奖单位工作、任职不满6个月的,不予奖励。

警示惩处。对因主观因素而“未达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实绩差、干部群众不满意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厅领导及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考核工作实绩较差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厅党组将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进行调整。

年度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由人事教育处备案,作为干部调整使用的基本依据。

六、组织实施

(一)考核机构。由厅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核时间。重点分三个阶段:1、每月自评,即各单位每月都要把当月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汇总,并上报主管厅长审阅。2、半年督查,即每半年考核领导小组将派工作组深入到各单位,就半年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并将检查结果报厅领导小组组长审阅。3、年终考评,即在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各单位全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年一季度进行。

(三)考核编组。考核编组原则上按每位厅领导工作分工进行安排,将厅领导所分管单位编入一个考核组。抽调有关处室局负责人担任考核组组长,考核组成员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

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厅党组会审定。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单位责任制的落实。在考核中,对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必要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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