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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的通知
2008-10-09    SRC-47    厅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处
 
 

 
 

 

大兴安岭行署民政局,各市、县民政局:

近日下发的《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做好全省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于落实《村委会组织法》,维护全省广大农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省农村政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民政部门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肩负着重要职责,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好学习宣传工作

此次选举是十七大召开后我省进行的新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今年又是中国的奥运之年,正值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村委会组织法》颁布10周年。各级民政部门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基础建设的高度,抓好《通知》的学习宣传工作,全面掌握《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各地要把学习宣传《通知》精神与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与今年下半年当地农村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等项工作结合起来。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要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务求实效。要让广大民政干部和选举工作人员准确把握《通知》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要让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村民思想认识尽快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提高依法办事、依法参选的自觉性。

二、准确把握《通知》精神

全省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要以《村委会组织法》、我省《实施办法》、《选举办法》和《通知》为指导,进一步提高选举规范化程度。《通知》对《村委会组织法》、我省《实施办法》、《选举办法》的主要精神、我省以往村委会换届选举通行做法及主要工作程序作了重申,特别是在一些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或提出新的要求,主要有:有关部门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工作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处理;选民自愿登记方式;不予登记为本届选民的几种情形;村委会成员之间亲属关系的回避;提倡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定职选举条件要求及扩大适用范围;无候选人选举;邮寄选票、委托投票方面的操作性规定;对贿选行为的处理等。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将《通知》中上述新规定、新要求落实到本地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

三、落实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各项任务

各地要按照《通知》规定和要求,全面完成好选举准备阶段、选举实施阶段、选举总结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各地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关于相关部门工作职责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党委、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的支持,按照《通知》规定,落实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并从当地实际出发,将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具体负责人。

二是关于制定选举方案问题。各市(地)、县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制定选举方案。方案规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县级以下选举方案要注重操作性,并将方案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三是关于选民自愿登记审批问题。凡是打算采取选民自愿登记的县(市、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在选举方案中必须对此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例如:在采取选民自愿登记的村,是否允许外出选民委托他人登记、信函登记?在采取选民自愿登记的村,是否允许委托投票、邮寄选票?等等;同时,要将选举工作方案和采取选民自愿登记方式的村的名单上报市(地)、省选举领导工作机构批准。凡不经报批的,省村委会选举领导工作机构将一律视为未采取选民自愿登记方式,按照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方式予以对待。

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发展变化,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动村委会选举工作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

一要加强对“难点村”、“重点村”、撤并村、改制村的调查研究。通过深入研究,剖析个案,总结出一些有规律性、指导性的经验和做法。

二是加强对村委会选举中实际问题的研究。例如,村党组织在村委会选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途径与方法;选民资格与候选人条件;选举纠纷仲裁和违法行为纠正;贿选界定与处理等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形成研究成果,为实际工作服务。

三是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要经常深入基层,发现村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使之上升为政策法规,推动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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