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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文件
黑民优[2008]123号
大兴安岭行署民政局、财政局,各市、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8]155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就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达不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2008年10月1日起,中央提高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负担。在乡老复员军人、部分残疾军人和“三属”抚恤补助标准提高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一般指消费支出),其抚恤补助标准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之间的差额,省级财政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使其达到当地城乡平均生活水平。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核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从2008年10月1日起,中央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核人员的生活补助每人每月由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0元。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60%,其余部分由省财政负担60%、市县负担40%。
三、建国前入党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按通知要求,此次提标涉及我省老党员:一是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提高120元,现达到每人每月240元。二是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提高80元,现达到每人每月160元,补贴资金渠道仍按黑民优[2006]94号文件执行。已享受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执行每人每年600元标准。
四、此次调整重点优抚对象所需抚恤补助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的经费,中央和省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下达后,各地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确保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对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结余的抚恤补助经费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适当集中,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生活难、医疗难、住房难问题上。各地要在12月底前将提标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民政 抚恤 通知
抄送: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08年11月27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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