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介绍 机构设置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计划规划 专题专栏 计划财务 党建工作 城乡社会救助 知识园地
人事信息 民间组织 优抚工作 安置工作 救灾救济 社会福利 区划地名 社会事务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廉政建设
  当前位置:黑龙江省民政信息网 > 政策法规 > 救灾救济
救灾捐赠款物接收下拨审核制度
2009-05-06    SRC-92    
 
 

 
 
       一、责任单位

救灾救济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办法》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由承办人2人以上接收救灾捐赠款物;

(二)由承办人向捐赠者开具“黑龙江省接受社会捐赠款(物)专用票据”;

(三)由承办人2人以上将捐赠资金存入专用账户,捐赠物资运送到黑龙江省国家救灾物资仓储中心统一保管;

(四)由承办人根据接收的捐赠款物数量和各地的受灾(贫困)情况制定分配方案;

(五)报分管副处长、处长审核后提交处务会集体研究审核通过;

(六)报分管副厅长审定后,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下拨。

按省政府具体要求的时限办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救灾救济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机关纪委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六、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诉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工作流程

 

 


救灾捐赠款物接收下拨流程图.doc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相关新闻    
 
·省民政厅与省地震局召开资源共享工作交流座谈会
·黑龙江省民政系统救灾工作人员参加第三期全国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培训班
·国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1.82亿元
 
黑龙江省民政信息中心建设管理 本网站采用TRS技术实现 备案序号:黑ICP备05001033号 流量分析系统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邮政编码:150001 E-mail:webmaster@hljmzt.gov.cn
建议IE6.0浏览器1024×800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