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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规定
 
  民政厅政务公开制度

 
 

 

一、审批事项“十公开”内容

1、审批执法收费事项公开;
    2、审批执法收费职能单位公开;
    3、审批执法收费政策依据公开 ;
    4、审批执法收费办事条件公开;
    5、审批执法收费办理程序公开;
    6、审批执法收费时限公开;
    7、审批执法收费结果公开;
    8、审批执法收费工作纪律公开;
    9、审批执法收费工作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公开;
    10、投诉举报电话公开。

二、政务公开管理考核

1、厅办公室负责对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各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通过听汇报、看材料,群众座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3、监督检查考核的内容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决策事项公开情况,便民措施执行情况,承诺践行情况,政策依据公开情况以及群众满意情况等。
    4、监督检查考核人员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各处室,对存在主要问题或较严重问题的,责成整改。
    5、每年通报监督检查考核结果,好的处室给予表彰,差的通报批评乃至进行责任追究。

三、政务公开责任追究

1、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厅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2、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厅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4、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处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没有实行政务公开;(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6、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3)不履行服务承诺;(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5)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6)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7)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其行为。
   7、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厅机关处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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