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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责任单位
黑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责任人
局长、分管副局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2005年省政府令第6号)。
四、审批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行业性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其他类型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五、申请成立登记社会团体所需要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六)章程草案;
(七)会员情况;
(八)拟任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六、办理程序及时限
申请人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到民间组织管理局,由承办人现场走访,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提交局务会集体研究审议可否成立。承办人5日内告知申请人局务会结果,对不符合成立条件的说明原因;符合成立条件的发放表格。承办人审查申报材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审核,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核,局长审核提交并局务会集体讨论后报分管副厅长审批。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发放《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七、监督检查
民间组织管理局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机关纪委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