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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进一步实现地名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经2009年11月12日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出台了《七台河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号),并于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七台河市地名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31条,就地名管理的行政主体问题、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标准地名的使用和管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以及违反地名管理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地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各级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理顺了管理体制,解决了多年来困扰地名管理工作的一些老大难问题,如:楼、门牌的编码设置与管理;二是对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的权限、原则及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命名、更名应当尊重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避免重复,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此外,该《办法》在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上把更多的权利和责任下放到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三是对城市内的主要道路、跨区道路以及行政区域界位,路、街、巷等居民地,建筑物、住宅区志,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交通设施以及专业设施、公共场所、文化设施,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等必须设置地名标志做出了具体规定;四是根据地名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新内容,增设了建筑物地名通名的命名原则、建立地名数据库、编制地名规划等内容。五是设定了法律责任条款。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该办法对地名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不作为、利用职权收受、索取、变相索取财物等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做到权责一致。
这一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快七台河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进程,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促进我市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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