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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行署民政局健全救助监督机制全面提高救助管理水平
2010-09-07    大兴安岭行署民政局    
 
 

 
 

2010年,大兴安岭行署民政局不断完善社会社会救助体系,以健全救助监督机制为重点,强化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救助管理水平,使社会救助制度最大限度地惠及城乡贫困群众。

一是对低保对象的申请制度进行改革。目前,申请制度改革在呼中区进行试点。具体办法是:将申请与申报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次申请与申报”和“季度申请、季度申报”。在“初次申请与申报”中遵循个人申请、镇政府(可委托社区)调查、社区监审会讨论并公示、镇政府评审小组核实、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在“季度申请、季度申报”中要求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三无”对象除外),每季度第一个月向所在社区提交低保申领及收入情况表(必须本人填报),避免低保对象长期外出务工仍领取低保金现象的发生。

二是低保监审会实施“动态管理”。为真正发挥社区低保监审会的作用,对低保监审会成员实施“动态管理”。社区主任以外的监审会成员,在每次会议召开前,由镇政府主管领导随机确定,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社区主任为监审委员会第一责任人,社区工作人员为入户调查主要责任人。

三是对低保对象实施年审制度。每年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实施年审制度,使城乡低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和“应退即退”。上半年,按照《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低保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年审工作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清查。主要采取入户调查制、举报制、重新审核认定制等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同时对“三无”对象、重残重病家庭、高龄特困家庭、学生家庭进行重点保障。通过清查,共清理出了城乡低保对象4609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4599人,农村低保对象是10人,杜绝错保、漏保、重保、既领社保又领低保等现象的发生,真正做到“动态管理”下的 “应保尽保”。

四是进行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为了进一步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保证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成立了民政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组,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区的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全区能够认真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救助工作规章制度比较完善,及时拨付社会救助资金,实施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无滞留、挪用、挤占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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