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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民办函[2009]44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低保局:
为加强网络信息的管理,促进民政工作发展,现将《黑龙江民政信息网网络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民政信息网网络信息管理办法
根据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为强化黑龙江民政信息网的规范管理,确保网站安全、优质和高效,现制定《黑龙江民政信息网网络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管理总则
1、黑龙江民政信息网是黑龙江省民政厅面向世界的官方门户网站,属国家官方二级媒体。本网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杜绝任何形式的不良信息和不健康信息的侵入。
2、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全省工作大局,本着“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宗旨,积极为全省民政中心工作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3、及时准确地宣传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方位地向全社会宣传、报道全省民政工作的重大举措和工作推进,更好地让民政工作走向社会,让社会了解、支持民政工作。
4、黑龙江民政信息网是政府和人民群众交流的平台,信息交流互动版块部分将在积极倡导互动的同时,实施后台严格控制。凡属百姓诉求都将由各业务处室局通过网上互动版块及时准确地给予解决;凡属不良信息将严格剔除。为保障网站的信息安全,本网站不设论坛、博客。
5、黑龙江民政信息网既含有丰富的工作业务信息,又涵盖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既是宣传民政工作的窗口,又是方便百姓查阅民政工作的百科全书。因此,发布的网络信息要求准确、优质。厅机关各处室局要高度重视,积极谨慎地编好、管好属于本单位的网络版块。
6、网站本着编发信息质量第一,兼顾数量的原则,每年年终评选一次网络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二、编辑信息
1、黑龙江民政信息网改版升级后,各处室局有了自己的业务版块。为方便厅各处室局管理业务信息,提升网络信息更新的速度,经信息中心授权和培训,厅各处室局由指派的信息员自主更新其专属业务版块的网络信息,具体编发业务由厅机关各处室局指定的信息员负责。
2、厅机关各处室局指定专门的信息员,一旦更换要与信息中心联系。信息员要认真负责,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如造成不良影响或引发安全隐患,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信息所涉及的关键政治术语、主要党政领导的姓名必须书写正确,不得笔误或有错别字,领导排位要按职务高低正确排序,厅级领导职务以下的干部,职务、姓名原则上不在信息内容上体现。
4、信息所表述的内容、观点必须严格遵守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符合当前民政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政策走向,强化对公众服务意识。
5、信息标题涉及到单位,领导的姓名、职务,必须全称描述,如“黑龙江省民政厅”不能写成“省民政厅”、“省厅”或“我厅”等简写方式,正文段首要求同上。
6、信息写作要突出重点、简洁流畅、条理清晰,做到有内容、有办法、有举措,切忌不切实际的渲染、描述或写成流水账。
7、常规信息中照片依内容而定,上网照片原则上不超过2张,要求图片清晰、动态性强、有代表性。
三、审核流程
1、厅机关各处室局的信息员完成网络信息初稿后,上传前由所在处室局主管副处长(或主管副局长)进行初审,对内容及文字严格把关。
2、信息经过主管副处长(或主管副局长)初审后,由处长(或局长)签字,特别重要的信息或政策法规必要时需由主管厅长和处长(或局长)共同签字。
3、签字后的信息由各处室局信息员直接上传至黑龙江民政信息网,信息员自行保存领导签字后的纸质信息,作为档案资料以备查对。
4、上传后的信息其文字技术、规范格式由信息中心网络编辑人员初步校审,再由信息中心主任终审定稿向全社会发布。
5、本《管理办法》运用主体是厅机关各处室局、省低保局、省救助总站。其他厅直属事业单位及地市民政局可参照执行。
6、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厅机关各处室局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如造成不良影响或引发安全隐患,将追究有关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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