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为配合高龄津贴制度的具体实施,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联合起草了《黑龙江省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