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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由来
2009-03-05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改革率先从农村突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了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制度的推行,逐步理顺了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也使农村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使原来负责组织农民统一生产、统一分配的生产大队、生产队两级组织失去了依托逐渐瘫痪,由此导致了基层管理的某些职能无人负责,村庄里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无序和混乱状态。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建立起与农村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社会管理体制,已成为经济改革的内在要求和亿万农民群众的共同心声。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的农民自发创设了村民委员会这一新的组织形式。1980年2月,全国出现了第一个由农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广西宜州市屏南乡果作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后,与村民一起订立村规民约,实行村务民主管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广西罗城、宜山县(现在的宜州市)其他一些村庄的农民也自发选举产生了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使农村出现的一些问题,如偷盗、乱占耕地、打架斗殴、水利失修、乱砍滥伐等迅速得到了解决。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1981年下半年,中央派出调查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后对这一做法予以肯定。1982年修改宪法时,总结各地经验,把“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写进了宪法条文,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确立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之后,全国农村逐步建立了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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