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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慈善总会章程
2004-11-25  SRC-218  黑龙江省慈善总会
 
 

 
 

 

 

第一章   

    

第一条  黑龙江省慈善总会(英文名称:Heilongjia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HCF)由热心慈善事业的黑龙江省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黑龙江省民政厅;接受中华慈善总会,黑龙江省省民政厅和黑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黑龙江省慈善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分配、调拨省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社会福利。资助和兴办安老、慈孤、帮残、助医等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组织慈善宣传,普及和提高社会成员的慈善意识。

(七)交流与合作。开展同省内外和国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为在我省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八)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九)指导单位会员,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开展慈善事业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培训慈善事业工作者,提供咨询服务;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第五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民政厅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民主协商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五)审定本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制定本会工作、管理制度。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审定副秘书长和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日常工作的重大事宜。

(四)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会议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二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原则上由黑龙江省民政厅和民政厅业务主管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黑龙江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黑龙江省民政厅主管业务处室提出人选,经黑龙江省民政厅人事处审核,报黑龙江省民政厅党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会长、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管理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黑龙江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专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黑龙江省民政厅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黑龙江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查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黑龙江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黑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1928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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