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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如何进行检查和监督?
2004-04-08    SRC-43    民政部
 
 

 
 


  答:民政部门是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中必须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基层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在发放保障金时要坚持政策公开、金额公开、保障对象公开的原则,健全手续。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对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居委会应定点设置公布栏,张榜公布本辖区内保障对象名单、家庭收入状况、保障标准、补差金额、发放时间、享受优惠待遇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定期对领取保障金人员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核,居委会一般每月、街道在每季、县(市、区)民政局每半年对保障对象审核一次,发现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停发保障金并收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申领生活保障金和领取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应接受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监督管理,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的所有收入,不得隐瞒、虚报、冒领生活保障金。凡月人均收入已高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保障对象应主动提出取消补助,如果隐瞒不报,查出后立即取消补助并退回多领的补助款。在岗人员在领取保障金期间内的工资补发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要主动返还已领取的保障金。 各级民政部门要经常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做好清理、对账工作,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挪用、扩大保障金使用范围等行为,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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