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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外离婚登记须知
2007-07-23    厅社会事务处    厅社会事务处
 
 

 
 

 

一、办理机构

黑龙江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

二、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0号金融大厦

三、受理时间

每周一、三、四上午8301130

四、联系电话

0451-55123720

五、管辖权限

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黑龙江省辖区内的涉外、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哈尔滨市行政管辖区内的除外。

六、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一方常住户口在我登记处管辖区范围内;

2、自愿离婚;

3、已达成离婚协议;

4、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在中国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过结婚登记;

6、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七、所需材料

1、结婚证;

2、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1)内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3)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4)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5)出国人员、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6)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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