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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总预案
2009-03-05    
 
 

 
 

 


  为提高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损失,切实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促进灾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一)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是应对特大自然灾害的紧急行动方案。

  (二)凡是在我省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地震、雪灾和崩塌、滑坡、泥石流、塌陷等特大自然灾害,均适用于本预案。

  (三)根据国家救灾工作方针,救灾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按照本预案规定由省政府统一领导,黑龙江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救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协同地方政府开展救灾工作;未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较大自然灾害,由按灾种设立的指挥部视情况启动专项救灾预案,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救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是救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

  二、启动条件和启动程序

  (1) 启动条件

  凡一次灾害过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启动本预案。

  1、农作物绝收面积60万公顷以上(含60万公顷);

  2、倒塌房屋5万间以上(含5万间);

  3、因灾死亡100人以上(含100人);

  4、牧区牲畜死亡10万头以上(含10万头);

  5、5.5级以上(含5.5级)破坏性地震;

  6、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含1%)。

  (2) 启动程序

  1、民政、气象、地震、水利(水务)、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即可向省救灾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

  2、省救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预警预报,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会议,发出启动命令,确定启动规模,落实救灾责任。

  3、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迅速开展工作,全力以赴完成救灾工作。

  三、灾情报告

  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特大自然突发灾害应急报告规范要求组织报告。

  (一)特大自然突发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2、县级以上水利(水务)部门;

  3、县级以上地震监测机构;

  4、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

  5、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灾害预报。

  (二)特大自然灾害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特大自然灾害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接到特大自然灾害报告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灾害主管部门报告。

  行署、市、县政府应当在接到特大自然灾害报告1小时内向省民政厅和灾害主管部门报告;省民政厅和灾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30分钟内向省政府报告。

  (三)灾情报告的内容

  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机构设置

  省政府设立省救灾应急指挥部,省长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任省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等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的副省长和省军区首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成员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水利厅、计委、农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公安厅、卫生厅、教育厅、交通厅、司法厅、信息产业厅、粮食局、气象局、地震局、广电局、物价局、药品监管局、通信管理局、民航局、储备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供销社、省委宣传部、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省电力公司、哈尔滨铁路局、省农业银行、省建设银行、省军区、省武警黑龙江省总队。

  省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厅长兼任。

  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设7个工作组:灾情收集评估组、抢险转移安置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医疗防疫组、恢复重建组、宣传报道组。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设立本部门救灾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应急救灾工作。

  各行署、市、县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及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救济工作。

  (二)主要职责

  1、省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救灾应急工作;部署救灾应急准备措施;督促检查救灾应急工作的人、财、物落实情况;检查下一级救灾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救灾工作;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救灾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决定请求中央和外省支援;研究解决有关救灾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2、省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掌握、上报和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召开省救灾应急指挥部会议,制定救灾应急具体对策方案,传达省救灾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省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省救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省救灾应急指挥部工作组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灾情收集评估组 :省农委、民政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气象局、地震局。

  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负责对灾害损失以及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抢险转移安置组:省军区、省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省民政厅、司法厅。

  负责抢险、转移安置灾民和国家重要财产。

  后勤保障组:省民政厅、财政厅、经贸委、交通厅、信息产业厅、供销社、粮食局、通信管理局、民航局、储备局、电力公司、哈尔滨铁路局。

  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为灾民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吃、穿、住、医疗防疫等物资保障。

  安全保卫组:省公安厅

  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灾区特别管制措施,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负责灾区金融、档案等重要部门、重要设施及物资的安全保卫。

  医疗防疫组:省卫生厅、药品监管局

  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负责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负责国内外捐助的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工作。

  恢复重建组:省计委、民政厅、水利厅、教育厅、建设厅、交通厅、司法厅、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民航局、哈尔滨铁路局。

  负责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学校校舍的恢复重建和教学组织工作;负责灾后损毁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的修复工作;负责修复或重建狱政设施;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组织指导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

  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4、成员单位职责:

  省军区: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视灾情发展,根据地方政府需要,协调驻军、军事院校参加抢险救灾。

  省武警黑龙江省总队: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负责协调和组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救灾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和修改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灾民生活救助预案;负责储备灾民生活所需的紧急救援物资;负责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救灾款物;负责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以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下拨、管理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和上报工作;按照省防汛抗灾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制定抗洪抢险预案;负责组织抗洪抢险救援;参与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负责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省经贸委:负责协调铁路、邮电、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省计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省财政厅: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督。

  省交通厅、民航局、哈尔滨铁路局:负责应急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及时运送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交通设施的修复。

  省建设厅: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和工程设计施工等指导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省农委:负责组织灾民抗灾自救、灾后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及转移期间的牲畜安置饲养等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紧急救援队伍,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疾病情况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省教育厅: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省司法厅:负责监狱等特殊场所安全,妥善转移和安置被监管人员。

  省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盐等生活必需品,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制度。

  省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为防灾抗灾提供服务。

  省地震局: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地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省药品监管局:负责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国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检验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保障和灾后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保障应急频率的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视情况实行局部空中管制。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指挥用电。

  省储备局、供销社: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急需物品和急需救灾物资的组织、储备、供应工作。

  省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省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灾民外出务工、经商、发展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省农业银行、省建设银行:按照经营原则和要求负责提供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所需信贷资金。

  五、救灾准备

  (一)建立紧急救援队伍。交通、电力、通信、消防、卫生等部门和驻军要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助演练,灾害发生后要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二)成立专家评估组。省民政厅负责组织省气象局、水利厅、地震局、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抽调有关专家组成评估组,对天气、雨情、水情、汛情、震情及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预报和监测;及时向省救灾应急指挥部提供灾情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

  (三)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易发生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运用卫星遥感通讯等手段,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提高灾情收集报告的科技含量。

  (四)完善救灾储备制度。完善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增强省级粮食调控能力。省统一规划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黑河6市和省农垦总局设立市级救灾仓储网点,储备必要的救灾专用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可以采取在平时与当地商业企业签订协议等形式,确保灾后24小时内送到灾区。

  (五)加强救灾的基础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为救灾部门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保证应急救灾工作需要。

  (六)搞好救灾宣传工作。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结合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六、特大灾害应急反应

  (一)市、县政府的应急反应

  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行署、市、县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政府救灾应急预案,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困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收集和汇总灾情,在第一时间内向省民政厅和灾害主管部门汇报。

  (二)省级灾害主管部门的应急反应

  省级灾害主管部门在接到下级灾害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应及时了解情况,掌握灾害的发展动态,制定救助措施,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紧急救援行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灾区,抢救受灾群众的生命和财产,保护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维护灾区治安秩序。省民政厅要及时组织灾害评估小组赴灾区核实评估灾情,迅速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三)省政府的应急反应

  省政府接到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报告后,根据灾情,启动省级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总预案,实施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资金、交通工具等用于抢险救灾;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七、灾后救济

  (一)灾区政府要尽快组织灾民返回家园,并制定灾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优惠政策。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协助灾区政府千方百计解决灾民口粮问题。一是搞好互助互济,无灾或轻灾的村、户要援助重灾的村、户;二是以工代赈项目的劳务要优先安排给受灾群众,用劳动收入购粮;三是灾区政府要组织灾民外出打工,通过劳务输出解决部分口粮问题;四是对通过上述方法仍不能有效解决灾民口粮的大范围缺粮的重灾地区,确需动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库存粮的,可由灾区政府提出请求,经省救灾应急指挥部批准,决定由财政、民政部门或灾区政府购粮加以解决,粮食部门负责落实粮源。对缺少衣被的灾民要通过社会捐赠和救济等多种渠道解决。

  (三)民政、财政、城建部门要把修复和重建灾民住房作为灾后救济工作的重点,搞好整体规划,灾后立即组织实施。修复和重建灾民住房要采取灾民自筹、互济、政府补贴和对口支援等办法解决。

  (四)卫生部门要加强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护人员深入灾区,宣传防疫防病知识,搞好环境卫生,保证医药供应,为灾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要净化水源,避免大灾过后有大的疫情发生。

  (五)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修复损毁校舍,补充教学设施,努力恢复学校正常教学。校舍无法修复的,要安排临时教室。对灾区学校的学生免收学杂费,并保证他们有课本和必要的学习用品,使他们不因受灾而失学。

  (六)经贸部门要组织工商企业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生产。

  (七)公安部门要确保灾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加强法制教育,落实防范措施。对趁火打劫的,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八)农业部门要组织好灾民抗灾自救工作,帮助灾区干部群众恢复生产,发展多种经营,提高自我救助和保障能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九)财政、工商、物价、国税、地税等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制定优先办证、减免税费、调控价格等政策措施,保护和扶持灾区恢复和发展生产。

  (十)省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负责安排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所需信贷资金。

  八、附则

  (一)省救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的救灾应急预案;各行署、市、县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救灾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涉及到的职能部门,如遇机构改革等原因发生变化,其职责随原部门的该项职能自然划转,由承担这项职能的新部门负责。

  (三)本预案将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四)本预案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黑龙江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指挥成员名单

  2、《黑龙江省防洪抢险预案》

  3、《黑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4、《黑龙江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附件1

  黑龙江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

  

  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张左己 省 长

  副总指挥:张成义 副省长

  王东华 副省长

  申立国 副省长

  郭克海 省军区副司令员

  张松岭 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

  成 员:赵文洲 省政府副秘书长

   董 明 省武警总队副总队长

   李寅奎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唐修亭 省计委主任

   沈玉成 省民政厅厅长

  李继纯 省财政厅厅长

  肖 友 省水利厅厅长

  徐福和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金 星 省地震局局长

  金连弘 省卫生厅厅长

  王常俊 省粮食局局长

  张铁军 省交通厅厅长

  陈立亭 省气象局局长

  王滨起 省司法厅厅长

  李成库 省通信管理局局长

  路书军 省电力公司总经理

  王惠群 省供销社主任

  孟祥君 省工商局局长

  庄 严 省建设厅副厅长

  李耀东 省广电局副局长

  李海涛 省经贸委副主任

  王小溪 省公安厅副厅长

  郭继诚 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李普运 省储备局副局长

  吕淑华 省国税局副局长

  韩丽华 省地税局副局长

  李云龙 省物价局副局长

  冯玉龙 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高 蓓 省教育厅助理巡视员

  王兆斌 省农委助理巡视员

  段文斌 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副总编辑

  栗 南 省民航局工会主席

  王文广 哈尔滨铁路局总调度长

  刘铁彦 省建设银行行长

  范喜清 省农业银行行长助理

  秘 书 长:张松岭 (兼)

  副秘书长:赵文洲 (兼)

   李寅奎 (兼)

   沈玉成 (兼)

   徐福和 (兼)

   肖 友 (兼)

   金 星 (兼)

   李继纯 (兼)

  办公室主任:沈玉成(兼)

  

  

  

  

  

  

  附件2

  黑龙江省防洪抢险预案

  

  为切实做好我省抗洪抢险防范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洪水造成的灾害损失,根据省委、省政府对全省防洪抢险工作的部署要求,实现确保大江大河、大中型水库、大中城市和主要交通干线安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工作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紧紧围绕省委提出的“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围绕抗灾保稳定、促发展的中心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防汛工作“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防抗结合”的方针,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抗大灾”,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安全度汛。

  (二)工作目标:确保大江大河、大中型水库、大中城市和主要交通干线安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到标准内洪水堤防不溃堤、水库不垮坝,超标准洪水经过全力抢险救灾,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防范重点:

  一是大江大河、大中型水库、大中城市和主要交通干线;

  二是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中等河流;

  三是易发山洪、泥石流地区和有防洪任务的小河流;

  四是防洪任务重的病险水库。

  二、抗洪抢险预案

  (一) 松花江洪水调度方案松花江洪水调度方案是实施汛期松花江干流(包括嫩江干流和第二松花江)洪水调度的主要依据,由松花江防汛总指挥部组织编制完成,现已征求有关省和部门意见,并上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方案由松花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有关省组织实施。主要调度意见:

  1、嫩江(尼尔基至三岔河口)

  当齐齐哈尔站发生不超过20年一遇洪水(水位148.14米,相应流量8850 立方米每秒)时,抢险、加固尼尔基至齐齐哈尔江段二级堤防(左岸二克浅至讷富、右岸尼尔基至梅里斯等堤防),确保该江段防洪安全;当齐齐哈尔站发生超过20年一遇洪水时,弃守明月岛、大昂、四间房、托力河等围堤;当齐齐哈尔站发生不超过50年一遇洪水(水位148.66米,相应流量12000 立方米每秒)时,采取加高加固堤防、加强防守等措施,力保该江段一、二级堤防防洪安全;当齐齐哈尔站发生50年至100年一遇洪水(水位149.02米,相应流量14300 立方米每秒)时,滨洲铁路避溢桥、齐富滩桥过水,加高、加固齐富堤防、齐齐哈尔西堤、南堤,确保齐富堤防和齐齐哈尔市城区防洪安全。

  当江桥站发生不超过20年一遇洪水(水位140.63米,相应流量11400 立方米每秒)时,抢险、加固齐齐哈尔至江桥江段堤防(左岸特力莫至依布气堤防、右岸保安沼至万家围子等堤防),确保该江段防洪安全;当江桥站发生不超过50年一遇洪水(水位141.02米,相应流量15700 立方米每秒)时,加强防守,力保该江段堤防防洪安全。

  当大赉站发生不超过20年一遇洪水(水位132.27米,相应流量10600 立方米每秒)时,抢险、加固江桥至三岔河口江段堤防(左岸阿拉新至西北岔、右岸双河至创业段等堤防),确保该江段防洪安全;当大赉站发生超过20年一遇洪水时,弃守茂兴湖渔场等围堤;当大赉站发生不超过50年一遇洪水(水位132.83米,相应流量14300 立方米每秒)时,加强防守,力保该江段堤防防洪安全。

  2、松花江干流(三岔河口至同江)

  当哈尔滨站发生不超过20年一遇洪水(水位119.79米,相应流量11600 立方米每秒)时,抢险、加固哈尔滨以上江段堤防(左岸肇源至三家子、右岸创业至新发、新农等堤防),确保该江段防洪安全;

  当哈尔滨站发生超过20年一遇洪水时,弃守二站围堤;当哈尔滨站发生不超过50年一遇洪水(水位120.45米,相应流量15100 立方米每秒)时,加强防守,确保该江段一、二级堤防防洪安全;

  当哈尔滨站发生50年一遇洪水至100年一遇洪水(水位120.94米,相应流量17900 立方米每秒)时 ,加高加固哈尔滨市城市堤防(左岸前进、万宝至三家子,右岸顾乡至东大堤、阿什河回水堤),确保哈尔滨城市防洪安全;

  当预报哈尔滨站发生超过100年一遇洪水(水位120.94米,相应流量17900 立方米每秒)时,适时运用月亮泡蓄滞洮儿河洪水、胖头泡分蓄嫩江洪水,减轻哈尔滨市防洪压力,同时全力防守哈尔滨市主城区堤防。

  当佳木斯站发生不超过20年一遇洪水(水位80.74米,相应流量17500 立方米每秒)时,抢险、加固哈尔滨市至同江江段堤防(左岸腰堡、方台至高台子、右岸东风、民主至同江段),确保该江段防洪安全;

  当佳木斯站发生超过20年一遇洪水时,弃守黑蟒围堤;

  当佳木斯站发生不超过50年一遇洪水(水位81.40米,相应流量20900 立方米每秒)时,加强防守,确保该江段堤防中二级堤防的防洪安全;

  当佳木斯站发生超过50年一遇洪水时,采取措施,力保佳木斯市城区防洪安全,减轻灾害损失。具体措施按《松花江洪水应急调度方案》实施。

  (二)城市防御洪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全省有防洪任务的城市有45座,其中地市级城市有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大庆、伊春、黑河、鸡西、七台河等9座,县级城市有同江、富锦、铁力、依兰等34座。地市级《城市防御洪水方案》由省政府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县级《城市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行署、市政府负责审批,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哈尔滨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

  哈尔滨市管辖7个区和12个县(市),总面积为5.30万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为1637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为220平方公里、人口为338.2万人。哈尔滨市是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是联接欧亚大陆桥的要冲。

  哈尔滨市防御洪水方案:

  现状防洪工程的防御标准为50年一遇。

  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时,通过堤防加筑子堤等一系列抢险措施可防御100年一遇洪水;

  当发生超过100年一遇洪水时,在拟建月亮泡蓄滞洪区充分蓄滞洮儿河洪水(不能向嫩江泄洪),在上游拟建胖头泡蓄滞洪区蓄滞洪;

  当两个蓄滞洪区启用后水位仍继续上涨时,为确保哈尔滨主城区安全,启用哈尔滨市松北西线分洪方案。具体措施按《哈尔滨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实施。

  2、齐齐哈尔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

  齐齐哈尔市是黑龙江省西部地区的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拥有工业企业1000余家,市区总人口143万人,城区面积4426平方公里,堤防保护总面积1331平方公里,城市堤防保护区内现有财产总值381亿元。

  齐齐哈尔市防御洪水方案:现状防洪工程的防御标准为30年一遇。

  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时,通过加筑子堤、打开民堤、滩桥等一系列抢险措施可防御100年一遇洪水;

  当发生超过100年一遇洪水时,确认抢险无效,城区堤防可能决口时,采取转移疏散城区群众的避险措施。具体措施按《齐齐哈尔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实施。

  3、佳木斯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

  佳木斯市城区人口82.2万人,区内总面积168.26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设面积8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88.26平方公里,堤防保护面积60.07平方公里,区内有绥佳、佳富、牡佳等铁路,飞机场1座,是国家一级口岸城市。

  佳木斯市防御洪水方案:现状防洪工程的防御标准为50年一遇。

  当松花江发生超过50年一遇洪水时,在江北望江乡东兴村实施分洪方案,使佳木斯江段水位降低,保持在5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具体措施按《佳木斯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实施。

  4、牡丹江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

  牡丹江市是我省东南部的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现有人口80.3万人,城区面积52.43平方公里。

  牡丹江市防御洪水方案:现状防洪工程的防御标准为50年一遇。

  当牡丹江发生超过50年一遇而不超过100年一遇洪水时,实施防抢方案,及时组织抢险防守,确保堤防不决口,及时组织牡丹江沿岸洪泛区人员、财产转移至安全地带。

  当发生超过100年一遇而不超过200年一遇洪水时,水位局部超堤顶,实施全力抢险,风险区、洪泛区人口全部转移,即实施抢撤方案;

  当发生超200年一遇标准洪水时,此种情况下水位超堤顶或齐平,由于牡丹江的洪峰上涨快,可利用抢险时间短(约10小时),抢修子堤困难较大,抢险成功的把握较小,因而实施只撤不抢方案,组织洪水位以下受淹没的人员、资产全部撤入指定安全区。具体措施按《牡丹江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实施

  5、大庆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

  大庆市总面积212万平方公里,全市人口245万人,城区人口106万人。市内拥有年产5000万吨石油和200万吨炼油能力的特大型企业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有年产乙烯48万吨,尿素52万吨,腈伦5万吨,醋酸20万吨,润滑油25万吨,炼油能力750万吨的特大型企业大庆石化公司;有炼油能力200万吨的林源炼油厂和喇化炼油厂;301国防公路和滨洲国际铁路两条重要交通干线从市区穿过。

  大庆市防御洪水方案:大庆市主城区防洪标准达100年一遇。

  当发生超100年一遇洪水时,以泄为主,蓄、分、抢、搬相结合;

  当松嫩两江和大庆地区同时发生超100年一遇洪水(或松嫩两江发生超过一个量级)时,大庆地区防洪工程—安肇新河下泄洪水遭到松花江洪水顶托的情况下,以蓄、分为主,抢搬结合;当大庆地区和松嫩两江同时发生超标准洪水(200年一遇),或者松嫩两江发生大于大庆地区发生的超标准洪水时,因松花江洪水顶拖,安肇新河不能泄洪,在这种情况下,超标准洪水预案的抢护原则是:以蓄为主,分、抢、搬结合,上下游联合调度,局部服从整体,统一指挥。以保护主城区和石油、石油化工生产基地为重点,尽力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具体措施按《大庆市城市防御洪水案》实施。

  6、黑河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

  黑河市是黑龙江沿岸最大的边贸城市,也是我国东北地区重要的口岸城市,是黑河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城区面积30平方公里,人口17.62万人,城区固定资产达40亿元。

  黑河市防御洪水方案:黑河市主城区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郊区堤防为30年一遇。

  当黑龙江发生超过30年一遇洪水时,抢护郊区堤防,加筑子堤,使其能够抵御百年一遇洪水,同时城区低洼地带附近人员和财产做好转移工作准备;黑龙江发生超100年一遇洪水时,且确认抢险无效,郊区段堤防可能决口时,市区低洼地带人口,采取转移疏散措施。具体措施按《黑河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实施,

  7、伊春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

  伊春市中心城区是伊春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中心,铁路、公路交通枢纽,伊春中心城区辖伊春、乌马河和翠峦3个区,城区总面积70平方公里,现有总人口29.67万人,固定资产近88.2亿元。

  伊春市防御洪水方案:伊春河左岸堤防设计标准为20年一遇,伊春河右岸堤防设计标准为50年一遇; 汤旺河堤防设计标准为50年一遇。

  当伊春河发生超20年一遇洪水时,伊春河左堤河北段开始大规模抢险;当伊春河发生超50年一遇洪水时,或者当汤旺河发生超50年一遇洪水时,伊春河右堤和汤旺河右堤段开始大规模抢险;伊春城区发生超标准洪水(100年一遇)时,伊春河与汤旺河洪水来临将超越堤防防洪标准。继续组织市机动抢险队和其它后备抢险队上堤抢险,加筑0.5至1米的子堤。确认抢险无效,城区堤防可能决口或漫顶时,采取居民群众安全转移疏散措施。

  伊春市防御山洪方案:在暴雨天气,南北山山洪易发点观测哨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立刻进入岗位,派足够力量死看硬守,昼夜巡查,密切注意雨情及山洪,及时向区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发生山洪时,启动强排泵站立即开始强排市区积水,市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转移命令,按“城区人员转移方案”,进行居民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具体措施按《伊春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实施。

  8、鸡西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

  鸡西市鸡冠区是鸡西市政府所在地,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及交通枢纽,区内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现有厂矿企事业单位884个,固定资产240.6亿元,防洪区现有人口17.8万人,其中淹没区人口9.3万人。现有总土地面积147.1平方公里,耕地81.93平方公里,淹没区面积17.2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7.4平方公里,淹没区区内铁路、公路四通八达,有城鸡、林密、密虎铁路横贯本区。

  城子河区位于鸡冠区北侧,以穆棱河为界与鸡冠区隔河相望,现有人口13万人,土地面积176.9平方公里。该区经济发达,防洪区内现有企事业单位35个,拥有固定资产8146.1万元。

  鸡西市防御洪水方案:梁家堤防仅10年一遇防御标准,鸡冠区堤防御标准为50年一遇;城子河区堤防现有防御标准为20年一遇。鸡西市根据防洪区具体情况,将洪水风险级别分为5个级别,分别为发生超警戒水位、超10年一遇、超20年一遇、超50年一遇、超100年一遇洪水。

  当发生不同级别洪水时分别采取抢修堤防、堵口、防渗处理、风险区人员撤离等避险措施。具体措施按《鸡西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实施。

  9、七台河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

  七台河市是一座煤炭工业为主的城市,中心城区位于桃山区。城区人口45.81万人,工业企业172户,拥有固定资产109亿元。七台河市交通发达,铁路有七台河至哈尔滨、牡丹江、沈阳和佳木斯干线通过。公路有七台河至佳木斯、哈尔滨、宝清、双鸭山、牡丹江等国省干线公路通过。

  七台河市城市防洪预案:七台河市城区有5条河流,分别为倭肯河、挖金别河、新七台河、老七台河、万宝河,除倭肯河有防御能力为20年一遇的堤防外,其它几条河流堤防不连续,河道狭窄,发生超5年一遇洪水时就会漫滩出槽,防汛形势严峻。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在薄弱地段加高培厚进行抢险,同时将低洼地带居民转移到指定安全地点。具体措施按《七台河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实施。

  (三)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

  水库汛期控制运用以水库自身安全为前提,以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为依据,以充分发挥水库防洪作用为目标。目前,我省水库汛期控制运用由当地水库管理部门负责,水库管理部门根据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和经验,利用水库水位、入库流量等指标进行水库闸门启闭操作。当出现超标准洪水、重大险情时,在积极抢险的同时,还可采取炸副坝或开临时溢洪道等非常措施,并且做好下游群众转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有防洪任务的水库汛期必须制定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大型、重点中型水库,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般中型水库、重点小型水库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目前,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汛办)已完成19座大型和6座重点中型水库的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审批工作,并对这些水库高标准洪水进行调度;各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一般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审批,并对其高标准洪水进行调度。小型水库由县或县以下政府负责其汛期的安全管理和调度。

  (四)防御山洪灾害预案

  我省山洪、泥石流等因洪涝引起的地质灾害多发生在大兴安岭、小兴安岭、张广才岭、老爷岭、完达山脉等山区、半山区,往往一场局地暴雨就可能引发山洪、泥石流等山地洪涝灾害。其特点是区域性明显、突发性强,来势猛,破坏性大,灾害严重。目前的技术手段很难准确预报局地暴雨灾害,也没有很好的防范措施,一旦出险,依靠省、地市等外界援助非常困难。避险是行之有效的减灾措施,责任要落实到县、乡、村屯和工作区、居民点,将山洪灾害防御重点落到最基层,建立起自救自保机制,加强预报、预警,制定避险预案,做到预警有手段、转移有路线、避灾有地点、人员安置有方案、防疫有保障。

  我省主要防范区域为:

  1、东南部丘陵山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防范区。范围为拉林河以东、松花江以南的广大丘陵山区,主要包括哈尔滨市东南部、牡丹江、鸡西、七台河、双鸭山等市,该区由张广才岭、老爷岭、完达山脉组成,是长白山脉的一部分,海拔600米至1000米,山地陡峭、河流源短流急、沟谷中多有第四系松散堆积场,区内地质条件复杂,构造发育,人为活动较强,汛期如遇有持续性降水,极易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

  2、东北部低山丘陵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防范区。范围为松花江以北的大、小兴安岭区域,包括五大连池市、绥化市东部及黑河、伊春、鹤岗等市,海拔标高600米至1400米,为低山丘陵地貌,沟宽坡缓,但坡度大于25°,沟谷呈圈椅形、簸箕形的地区有汛期发生滑坡、泥石流的可能,特别是部分露天采矿区及矿山尾矿堆积区,遇高强度降水,极易导致滑坡、泥石流的发生。

  3、四大煤城采空塌陷防范区。目前,四大煤城因采煤产生地面塌陷的面积已达500平方公里以上,塌陷深度不等,深者可达10余米,积水成湖,浅者形成积水洼地,造成房屋开裂、坍塌,耕地、公路被毁,给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正常生活带来巨大影响。

  4、江河沿岸塌岸、滑坡、泥石流防范区。包括黑龙江、松花江、嫩江等流域,是我省地质灾害易发区,特别是黑龙江、乌苏里江等界河,受江水侵蚀及降水影响,极易导致塌岸地质灾害发生,既造成国土流失,又破坏生态环境。

  防治重点:哈尔滨市:依兰县迎兰乡泥石流,依兰县西山滑坡,依兰境内松花江塌岸,延寿县太安乡泥石流,尚志市红星乡泥石流。

  牡丹江市:天仙宫滑坡,温春镇敖东滑坡,兴隆镇前石锋滑坡,兴隆镇大湾子村砖厂滑坡,兴隆镇尖山子村土门子滑坡,铁岭镇东山201国道东侧滑坡,铁岭镇苇子沟泥石流,穆棱市磨刀石镇南旺村、华街村泥石流,穆棱市下城子镇岗子沟、牧兰场、新民屯泥石流,穆棱市河西乡龙眼村滑坡,穆棱市秀池村滑坡,穆棱市磨刀石镇代马沟村西301国道滑坡,穆棱市磨刀石镇山底村泥石流,穆棱市磨刀石镇盘道村泥石流,穆棱市河西乡新兴村泥石流,牡丹江桦树川水库滑坡,牡丹江市北安乡三道六村泥石流。

  佳木斯市:黑龙江沿岸坍塌(塌岸),松花江沿岸坍塌(塌岸),乌苏里江沿岸坍塌(塌岸)。鸡西市:鱼亮沟崩塌、滑坡,滴道区平安乡泥石流,城子河煤矿采空塌陷,平阳煤矿采空塌陷,黎树、麻山煤矿采空塌陷,鸡东县哈达水库崩塌,鸡东县哈达镇黎明村泥石流,鸡东县哈达镇杏花村泥石流,鸡东县哈达镇东风三队塌岸,鸡东县哈达镇东风三队地面塌陷,鸡东县哈达镇太阳村地面塌陷,鸡东县哈达镇山河村滑坡,鸡东县永和镇永安村泥石流,鸡东县永和镇保安村崩塌,鸡东县东海镇永泉村泥石流,鸡东县鸡东镇荣华村泥石流,鸡东县鸡东镇荣华村地面塌陷,鸡东县鸡东村南国道崩塌,鸡东县201国道36米检查站北崩塌,鸡东县201国道麒麟山标志牌处崩塌。

  伊春市:乌拉嘎金矿西采矿区滑坡,南岔浩良河泥石流,南岔翠岗林场泥石流,黑龙江嘉荫段塌岸。

  双鸭山市:定国山水库滑坡,煤矿采空塌陷。

  鹤岗市:岭北矿南露生采区崩滑体,煤矿采空塌陷。

  七台河市:宏伟镇泥石流,中山河乡泥石流,红旗乡东升村崩塌,煤矿采空区塌陷。

  黑河市:五大连池市团结乡泥石流,孙吴县奋斗煤矿采空塌陷。 绥化市:庆安县二股铅锌矿区泥石流。

  大兴安岭地区:黑龙江呼玛县段塌岸。

  防范措施:

  1、建立县(市)、乡镇、村屯(或居民点、工作区)三级监测网络,汛期由乡镇、村屯(或居民点、工作区)派专人值班监测;

  2、设立警示牌;

  3、清理沟谷,挖排水沟,疏导水流;

  4、矿区禁止违规采挖,对采空区进行回填;

  5、滑坡体前缘严禁挖土、采石;

  6、组织受威胁村民、居民避险。

  三、防洪抢险责任体系

  (一)依法防洪

  1、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防洪责任制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汛抗洪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的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县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防洪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电力、农垦、森工等有关部门在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

  (二) 抗洪抢险层级责任划分

  1、嫩江、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发生10年一遇标准以下洪水时,完全由地方负责组织防汛抗洪;当发生10年至20年一遇标准洪水时,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开始启动,将视汛情发展和工程出险情况,对地方抗洪抢险给予抗洪力量和物资、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当发生20年一遇标准以上洪水时,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进入紧急状态,统一指挥调度抗洪抢险工作,各地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全力以赴投入抗洪抢险;当嫩江、松花江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由松花江防汛总指挥部统一调度,抗洪抢险仍然以省内为主,同时争取国家抗洪力量和物资、财力方面的支持。

  2、当牡丹江、呼兰河等流域面积超过1万平方公里的18条中等河流发生防洪工程防御标准或超标准洪水时,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进入紧急状态,统一指挥调度抗洪抢险工作,各地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全力以赴投入抗洪抢险;18条中等河流防御标准以下洪水和其他小江小河洪水,其抗洪抢险工作由地方负责。

  3、当大中型水库发生设计标准洪水或超标准洪水或出现威胁工程安全的严重险情时,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进入紧急状态,统一指挥调度抗洪抢险工作,各地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全力以赴投入抗洪抢险。

  (三)防汛工作责任制度

  1、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为省长、市长(专员)、县(市)长、乡(镇)长、村长等“五长”负责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有关防汛的法规、政策。组织做好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水的忧患意识。二是根据流域总体规划,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广泛筹集资金,加快本地区防汛工程建设,不断提高抗御洪水灾害的能力。负责督促本地区重大清障项目的完成。三是负责组建本地区常设防汛办事机构,协调解决防汛经费和物资等问题,确保防汛工作顺利开展。四是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和龙卷风灾害的各项预案(包括运用蓄滞洪区方案等),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五是根据本地区汛情,及时做出防汛工作部署,组织指挥当地群众参加抗洪抢险,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防汛调度命令。在防御洪水设计标准内,要确保防洪工程的安全;遇超标准洪水,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洪水灾害,切实防止因洪水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六是洪涝灾害发生后,要立即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开展救灾工作,安排好群众生活,尽快恢复生产,修复水毁工程,保持社会稳定。七是各级行政首长对本地区的防汛工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安全度汛,防止发生重大灾害损失。如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而造成重大灾害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2、中、省直单位包扶重点防洪市、县防汛工作制度。

  由45个中省直单位包扶45个防汛工作重点市县的防汛工作,从防汛准备、汛中抢险到灾后恢复生产一包到底。

  包扶对子:肇源县——省发展改革委肇东市——哈尔滨铁路局双城市——省教育厅哈尔滨市——省科技厅呼兰县——省民委阿城市——省公安厅宾县——省安全厅巴彦县——省监察厅木兰县——省民政厅通河县——省司法厅方正县——省农委依兰县——省人事厅汤原县——省劳动保障厅佳木斯市——省信息产业厅佳木斯郊区——省林业厅桦川县——省商务厅富锦市——省文化厅同江市——省人口计生委绥滨县——省审计厅嫩江县——省地税局讷河市——省环保局富裕县——省广电局甘南县——省体育局齐齐哈尔市——省财政厅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省统计局泰来县——省工商局黑河市——省经委牡丹江市——省建设厅鸡西市——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伊春市——省直机关局七台河市——省中小企业局海林市——省国土资源厅宁安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穆棱市——省交通厅漠河县——省粮食局塔河县——省外办呼玛县——省法制办逊克县——省政府研究室孙吴县——省新闻出版局嘉荫县——省测绘局虎林县——省公安交通管理局林口县——省卫生厅抚远县——省电力公司饶河县——省气象局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各自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

  3、地方主要领导包堤、包库、包险工责任制。

  由地方主要领导每人包扶一段堤防或一座水库或一个险工弱段,从汛前准备、汛中抢险到汛后水毁恢复一包到底。具体由地方政府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督促落实。各个防汛的重点部位一旦落实包扶责任制,包扶领导就成为该项目的防汛第一责任人,承担防汛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 组织保障

  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防汛抗旱工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办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1)组织机构

  指 挥:申立国 副省长

  副指挥:胡祥鼎 省长助理

  金恩祥 省军区副司令员

  许尔杰 65411部队副部队长

  肖 友 省水利厅厅长

  成 员:于子林 省建设厅副厅长

  卫东升 93163部队副部队长

  马 滔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 铁 省水利厅副厅长

  王小溪 省公安厅副厅长

  王大威 省卫生厅副厅长

  王庆江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兆斌 省农委副主任

  王英斌 省测绘局副局长

  刘忠宪 哈尔滨铁路局副局长

  刘忠敏 省森工总局副局长

  刘梦新 省机场管理集团党委副书记

  孙永罡 省气象局副局长

  李海涛 省经委副主任

  李德香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陈 望 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张凤军 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张广勤 省农垦总局党委委员

  杨宝田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赵天鹰 省民政厅助理巡视员

  赵勤义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周兴海 省广电局副局长

  胡立志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段明山 省交通厅副厅长

  董 明 省武警总队副总队长

  (2)职责分工

  指挥(副省长):负责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全面工作。

  副指挥(省长助理):协助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的防汛工作。

  副指挥(省军区副司令员):协助指挥协调、组织、调度全省部队进行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

  副指挥(65411部队副部队长):协助指挥协调、组织、指挥、调度全省驻军参加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

  副指挥(省水利厅厅长):协助指挥调度全省防洪工程,组织防汛形势会商,组织水利和防汛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防洪工程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计划。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防汛资金,并保证及时到位。

  省水利厅:负责防汛日常工作和全省防洪工程调度管理,提供水利和防汛技术支持,组织落实全省应急度汛工程以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服务,为防汛会商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

  省公安厅:负责全省防汛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和紧急防汛期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工作,保障社会稳定、防洪和水利工程设施、设备安全以及群众安全转移。

  省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防汛期间交通管理,保障防汛指挥、抢险、救灾等专用车辆行驶畅通无阻,在紧急防汛期可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实行交通管制。

  省民政厅:负责灾民的生活保障工作。灾后重建与恢复生产,按省民政厅编制的《黑龙江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实施。

  省建设厅:负责城市排涝和城建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

  哈尔滨铁路局:负责全省铁路系统工程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和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本行业工程设施、设备的安全度汛工作,负责汛期水上和公路运输,为紧急抢险物资、人员和撤离危险区人员提供必要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本系统通信工程的安全度汛和防汛通信保障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无偿提供无线通讯设备。

  省农委:及时掌握农业受灾情况,负责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防汛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新闻报道要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导下进行。

  省卫生厅: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省机场管理集团:负责所辖机场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和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航运工作。

  省测绘局:为防汛提供测绘技术和有关成果服务。

  省经委:负责协调防汛和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和食品,保证及时供应。

  省电力公司:负责本系统电力工程安全度汛和防汛救灾期间的电力供应及照明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解决防洪工程用地和抗洪抢险救灾占地、用地工作。

  省委宣传部:督促、检查、指导防汛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和处理防洪救灾中重大安全事故工作。

  省军区、驻军、武警部队:承担抗洪抢险和救灾任务。

  2、紧急状态下的防汛指挥机构

  当发生流域性或超标准洪水时,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紧急状态下迎战洪水指挥机构,下设11个职能工作组,在省防洪抗旱指挥部集中办公。各负责单位和成员单位由一名厅级领导具体负责,并指定一名职能处室负责同志作为联系人,负责具体工作,工作期间要求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在本单位指定办公室或到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临时办公,确保工作联络、政令畅通。

  工作组设置和职责分工:

  (1)物资资金组:负责防汛抢险所需资金和物资的筹集、调运。由省财政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供销社参加,省防汛办和省水利厅财务处共同派联络员。

  负责人:王庆江 省财政厅副厅长

  联系电话:0451- 53655988

  联系人:霍开元 省财政厅农业处

  联系电话:0451-53650832

  (2)交通组:负责运送防汛抢险物资、设备和防疫人员,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为防汛专用车辆行驶提供一切必要的方便条件。由省交通厅负责,哈尔滨铁路局、省机场管理集团、省航务局、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参加,省防汛办派联络员。

  负责人:段明山 省交通厅副厅长

  联系电话: 0451- 82625086

  联系人:白 鹏 省交通厅机关党委

  联系电话: 0451- 82625275

  (3)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部队的后勤保障。由省经贸委负责,省电力公司、中国石油黑龙江销售公司、省农机局参加,省防汛办和省水利厅劳动服务公司派联络员。

  负责人:李海涛 省经贸委副主任

  联系电话:0451-82654479

  联系人:王 权 省经贸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0451-82622178

  (4)通讯组:负责防汛抢险期间的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及通信网络的畅通。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参加,省防汛办派联络员。

  负责人:胡立志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联系电话:0451- 86291800

  联系人:姜延吉 省通信管理局网络管理处

  联系电话:0451- 86291822

  (5)医疗防疫组:负责受灾地区灾民的医疗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省防汛办和省水利工会派联络员。

  负责人:王大威 省卫生厅副厅长

  联系电话:0451-53635378

  联系人:邢济春 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

  联系电话:0451-53643032

  (6)救灾安置组:负责受灾地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济。由省民政厅负责,省防汛办派联络员。

  负责人:赵天鹰 省民政厅助理巡视员

  联系电话0451-82619707

  联系人:谭云波 省民政厅救济处

  联系电话:0451-82621337

  (7)治安保卫组:负责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省防汛办和省水利厅办公室派联络员。

  负责人:王小溪 省公安厅副厅长

  联系电话:0451-82696430

  联系人:张晓军 省公安厅治安处

  联系电话:0451-82696328

  (8)宣传报道组:负责防汛抢险期间的新闻宣传报道。由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单位参加,省水利厅办公室派联络员。

  负责人:赵勤义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联系电话:0451-53630620

  联系人:袁克敏 省委宣传部宣教处

  联系电话:0451-53648621

  (9)兵力调度组:负责抢险期间部队兵力的调配。由省军区负责,93163部队、65411部队、省武警总队参加,省防汛办派联络员。

  负责人:金恩祥 省军区副司令员

  联系电话:0451-82537211转

  联系人:张春涛 省军区作训处

  联系电话:0451-82836412

  (10)综合组:负责防汛抢险情况综合,对上级领导汇报,下达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抢险命令;提供雨情、汛情预测。由省水利厅负责,省气象局、省测绘局、省水文局参加。

  负责人:肖 友 省水利厅厅长

  联系电话:0451-82648723

  联系人:刘自武 省防汛办

  联系电话:0451-82625960

  (11)技术专家组:负责提供防汛抢险方案,对地市县防汛抢险进行指导,解决抢险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由省水利厅负责,有关水利设计、科研等单位参加。

  负责人:王 铁 省水利厅副厅长

  联系电话:0451-82624156

  联系人:金龙海 省防汛办副主任

  联系电话:0451-82653277

  3、省防汛专家组

  为了满足防大汛的需要,省水利厅由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和水利专家组成10个防汛专家组,主要任务是当发生重大汛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指导地方抗洪抢险。10个专家组汛期始终处于待命状态。

  第一组组长:赵立峰 联系电话:0451-82620128(办)、0451-82317223(宅)、13904637068

  第二组组长:李贵臣 联系电话:0451-82168711(办)、0451-82732339(宅)、13904816123

  第三组组长:董树怀 联系电话:0451-82625842(办)、0451-82670307(宅)、13804573365

  第四组组长:徐 青 联系电话:0451-82644128(办)、0451-86230885(宅)、13030016885

  第五组组长:侯佰君 联系电话:0451-82622141(办)、0451-86336491(宅)、13904613173

  第六组组长:张培铭 联系电话:0451-82132158(办)、0451-53638901(宅)、13904659284

  第七组组长:徐景清 联系电话:82661506(办)、82118568(宅)、13903607540

  第八组组长:李继深 联系电话:0451-82126998(办)、0451-86230839(宅)、13903607529

  第九组组长:张 志 联系电话:0451-82658033(办)、0451-86230992(宅)、13804591006

  第十组组长:彭旭明 联系电话:0451-82343571(办)、0451-86669855(宅)、13903615775

  (二)制度保障

  1、防汛会商制度

  (1)汛情会商制度。由省防汛办组织水文、气象等部门,对汛情进行不定期会商,为防汛指挥提供决策依据。

  (2)抢险技术方案会商制度。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水利和防汛专家,分析会商抢险方案,为防汛指挥提供技术保障。

  (3)重大决策会商制度。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民主决策,统一调度。

  2、防汛工作检查制度

  汛前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对防汛准备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围绕思想、组织、机构、度汛方案、防洪工程、物资、经费、河道清障、通信、预警、防汛信息系统和水情、气象预报等方面进行。由县(市)或基层单位进行自查,地市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在地市或主管部门核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抽查形式有两种:一是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若干个检查组分片抽查;二是由省水利厅领导带队,组织若干个组进行分片抽查。

  3、洪涝灾害核查统计制度

  为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洪涝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和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制定洪涝灾害核查统计制度。具体由省防汛办负责。报表主要内容有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受灾范围、人口,以及对农林牧渔业、工交运输业、水利设施等方面造成的损失。分为定期统计报表和实时统计报表(格式相同)两类。定期统计报表分为月报和年报,每月28日前上报当月洪涝灾情,每年10月15日前核实上报全年洪涝灾情。由各级防汛指挥部门逐级上报,发生重大险情和灾情直接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灾情发生后,各级防汛指挥部门要对发生的洪涝灾害进行核实,按照灾情大小,分级下派工作组,认真核实灾情,对虚报、瞒报的情况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对上报的每项灾情数据负责核实,并及时修正,月报对实时报表数据进行核实修正,年报对月报数据进行核实修正,避免重复统计,确保灾情数据真实可靠。

  4、防汛信息发布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水利部办公、《关于水情、旱情和水旱灾害新闻报道的几点意见》(水办[1990]9号)的规定,制定我省防汛信息发布制度。防汛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有关防汛、水事方面的突发事件,汛情分析与展望预报的会商材料,防汛抗洪重大事件的指挥决策方案,省属重要水文站点的水情信息,洪涝灾害等。确定有关防汛重大事件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向新闻单位发布。

  5、防汛值班值宿制度

  进入汛期(凌汛期4月15日至5月15日、夏汛期6月15日至9月20日),省防汛指挥部门实行防汛24小时值班值宿制度。平时由省防汛办领导带班,出现汛情时,由省水利厅领导带班,出现较大汛情时,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带班。值班人员负责做好值班记录,及时了解和掌握水情、工情、灾情等汛情。按时了解雨情、水情实况和水文气象预报,当出现较大雨情、水情时,要了解有关水库和堤防等防洪工程的运用和防守情况,发生的险情及处理,主动了解受灾地区的范围和人员伤亡情况以及抢救的措施。

  (二) 队伍保障

  1、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抢险队

  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抢险队,由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组成,承担巡堤查险,防洪工程设施启闭和简单险情隐患的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防汛指挥部门调抢险队处理。其调度由单位自行调度。

  2、地方防汛抢险队

  地方防汛抢险队主要承担所辖区域的抗洪抢险任务,其人员组成和调度方案由地方自行制定。地方防汛抢险队实行属地管理,由本级防汛指挥部门组织调度。

  3、省属防汛机动抢险队

  1998年之后,我省成立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防汛机动抢险队、黑龙江省佳木斯防汛机动抢险队、黑龙江省哈尔滨防汛机动抢险队和黑龙江省防汛机动抢险队等4支抗洪抢险队伍,共有可调用兵力360人,有抗洪抢险设备73台套,包括自卸车、运输车、挖掘机、推土机、船等大型设备。当松花江、嫩江干流发生较大洪水或超标准洪水,需执行“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时,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省防汛办组织调度。

  原则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我省西部地区(嫩江县至肇源县),黑龙江省哈尔滨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我省中部地区(肇东县至依兰县)黑龙江省佳木斯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我省东部地区(汤原县至抚远县),黑龙江省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全流域的水上抢险和机动抢险任务。

  负责人:王 铁  省水利厅副厅长

  承办处室:省防汛办

  联系人:金龙海

  联系电话:0451-82633141

  4、部队

  部队是抗洪抢险的主力军,当发生流域性或超标准大洪水,人民生命财产和重要城市、重点目标受到洪水威胁时,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门可根据需要向省防汛指挥部门提出申请,请求部队支援抗洪抢险。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协调。防汛出现紧急情况,地市防汛指挥部门也可直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有关行署、市、县政府应当为参加抗洪抢险的部队提供必要的抗洪抢险用具和后勤保障。省参加抗洪抢险的部队有65411部队、省军区所属部队和省武警总队。部队抢险现场调度由部队自己负责。

  联系方式:65411部队 0451-86458114转作训处

  省军区0451-82838812

  省武警总队0451-84604223转作训处

  (三) 物资保障

  1、防汛物资储备

  (1)省级防汛物资

  目前,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已储备编织袋180万条、彩条布44475万平米、无纺布25万平米、铁线14435吨、钢管30吨、冲锋舟18艘以及5台75千瓦发电机组和部分抢险照明灯具,分储在分布全省的16个省属防汛物资库。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计划增购编织袋400万条、铁线100吨。

  省级防汛物资调用条件:当发生防洪工程防洪标准以内的洪水时,所需抗洪抢险物资由地市县本级政府负责解决;当发生超过防洪工程防洪标准的洪水时,各地市县在用完自储防汛物资后可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申请动用省级防汛物资。

  省级防汛物资调用原则:先主后次,保证重点。当多处申请调用防汛储备物资时,优先考虑防汛重点地区、关系重大的防洪工程抢险的物资需要,尽力保证重点地区和重大防洪工程的安全。

  省级防汛物资调用程序:由地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用文件向省防汛办提出申请,经省防汛办批准同意后向储备单位发调拨令。在特殊情况下,可先电话联系报批,后补办有关手续、文件。申请调用防汛物资的内容包括用途、需用物资品名、规格、数量、运往地点、接收单位、时间等。

  省级防汛物资调拨方式:无偿和有偿。无偿调拨物资由省防汛办统一核销;有偿调拨物资(按调动时的市场价计算)由申请单位承付。接收无偿调拨省级防汛物资的单位,要对抢险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物资及时回收,就地或就近封存,妥善保管。省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大江大河超标准洪水的抗洪抢险。

  负责人:肖 友 省水利厅厅长

  承办处室:省防汛办

  联系人:金龙海

  联系电话:0451—82653277

  (2)地方自筹防汛物资及设备

  截止2003年5月底统计,全省各地市已筹集防汛物资折合资金达4800万元。其中编织袋1394万条、彩条布147万平米、无纺布21万平米、铁线427吨、冲锋舟103艘、桩木15372立方米。抢险物资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根据汛情发展需要,向社会和企业征用。防汛物资筹集由各级防汛指挥部门负责。

  (3)防汛飞机

  调用条件:主要用于大汛时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视察、指挥和应急抢险救灾。应急抢险救灾是指在发生超标准洪水、山洪、泥石流等严重汛情灾情,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公路中断,水路又上不去,其它抢险救灾措施难以实现,情况十分紧急的情况。

  审批程序:申请调用抢险救灾飞机的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申报申请文件。文件中要简要说明险情、灾情和飞机的降落地点、时间与显著标志,使用飞机的小时数及联系人、电话等基本内容。因时间紧急,可先通过电传、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后补报文件。申请报告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批准后,由省防汛办与省机场管理集团和机场联系安排飞机。动用飞机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调用飞机的地方政府支付,并直接与飞机营运单位结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给予补助。

  2、防汛物料储备

  各级政府要在管辖的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工程备足必要的抢险土料石料,病险水库要根据工程状况储备足够的防汛抢险物料。

  受洪水威胁的石油、森工、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粮食、通信等企事业单位和在建工程,根据自身防汛要求,自行筹集防汛抢险物资和物料。

  (五)法律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的规定,依法开展全省防汛工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省防汛办负责。

  

  

  黑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为保障我省地质灾害防灾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地质灾害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地质灾害分级

  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和人为作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地质事件,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

  地质灾害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大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般级:未发生人员死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者。

  (二)较大级: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者。

  (三)重大级: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严重者。

  (四)特大级: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含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者。

  地质灾害应急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非常规工作措施。

  二、应急防灾体系

  包括: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和应急指挥系统。

  (一)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全省建立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包括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三级监测网络。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担任,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地市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副专员、副市长、副县长担任。省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由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指挥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地市县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由各地国土资源局环境科负责。

  (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

  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组织机构即应急指挥系统,由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各地市县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组成,各级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分队。

  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由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副厅长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包括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地质环境处、规划处、财务处及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等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多年从事地质灾害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地市县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分队的人员由各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

  指 挥 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副指挥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处长

  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副主任

  省国土资源厅财审处副处长

  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副处长

  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站长

  成 员:由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人员组成。

  全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分队按片划分,由4个应急分队组成,成员组成:

  北部区应急分队:

  负责人: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齐齐哈尔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

  成 员:齐齐哈尔地质环境监测站;齐齐哈尔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国土资源局人员;

  中部区应急分队:

  负责人: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哈尔滨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

  成 员: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哈尔滨市、绥化市、大庆市国土资源局人员;

  东北部区应急分队:

  负责人:哈尔滨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副站长、佳木斯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

  成 员:佳木斯市地质环境监测站;佳木斯市、伊春市、鹤岗市、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人员;

  东南部区应急分队:

  负责人: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地质灾害室主任、牡丹江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

  成 员:牡丹江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牡丹江市、鸡西市、七台河市国土资源局人员。

  注:北部区包括:齐齐哈尔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

  中部区包括:哈尔滨市、大庆市、绥化市

  东北部区包括:伊春市、鹤岗市、佳木斯市、双鸭山市

  东南部区包括:牡丹江市、鸡西市、七台河市

  1、应急机构的职责

  (1)各级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根据同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安排指挥部各组成机构的工作任务;

  ——及时掌握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编写有关信息向同级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报告,并向各相关单位通报;

  ——负责协调指挥部各组成机构的工作;

  ——负责与同级政府和其它相关部门抢险救灾机构的联络及协调;

  ——在发生一般级和较大级、重大级、特大级地质灾害时,分别由县级、地市级、省级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成员亲临现场,参与指挥灾害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

  ——下级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负责配合上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的工作。

  (2)各级应急分队的职责

  ——按照同级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参与抢险救灾;

  ——及时向同级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通报现场情况,受同级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委托,全权处置现场各种临时情况;

  ——负责组织现场应急调查、处置工作;

  ——负责协调与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负责应急调查报告的编写和上报;

  ——承担同级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

  三、应急反应

  (一)临灾应急反应

  1、巡查

  每年汛前,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组织各级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分队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部署汛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特别是密切注意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范工作,做到汛前早部署、汛期加强监测。

  2、监测

  省三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地质灾害监测,特别是每年汛期要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降雨量资料,加强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监测,为防治地质灾害减少危害和损失提供科学依据。

  3、预警、应急处理措施

  根据对地质灾害体的监测和降雨资料分析,对将发生的地质灾害体进行及时预警,并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对危险区内居民采取避灾、疏散等应急措施。预警信息由省国土资源厅向各级政府通告,各应急分队要协助,各级政府进行现场调查和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二)地质灾害发生后应急反应

  地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了解灾情,确立规模,并进行地质灾害损失评估,同时实行速报制度。

  1、速报制度

  (1)速报原则: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

  (2)速报程序

  ——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地市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4小时内速报地市主管部门,同时速报省主管部门。

  ——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12小时内速报地市主管部门,同时速报省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每12小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调查结束。

  ——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地市主管部门,同时速报省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每12小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调查结束。

  (3)速报内容

  负责报告的部门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应急调查

  地质灾害发生后,各应急分队要及时组织人员奔赴现场,配合地方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及调查工作。

  ——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

  ——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由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将情况及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委托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应尽快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灾情、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四、其它事项

  与本预案有关的省政府各部门及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区域的县级政府,应按照自己的职责范围,制定行业和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与本预案配合实施。

  地质灾害重点防御区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公布。

  

  

  黑龙江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提高抗御破坏性地震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城镇的社会功能,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我省历史上曾发生过7.0级以上地震和数次火山喷发,20世纪以来发生两次6.0级地震。目前全省辖区内的13个地市都经常有小震活动。鉴于我省发生过6.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地震应急和紧急救援必须按6.0级以上地震标准做好准备。

  一、地震应急和紧急救援行动及各级政府的职责

  我省地震应急和紧急救援行动分为轻度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和紧急救援、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和紧急救援、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和紧急救援3个级别。

  (一)轻度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和紧急救援。

  轻度破坏性地震是指:在大中城市或工矿区附近发生的强有感地震,并在当地造成较大范围的社会动荡;或因地震造成少量人员伤亡(50人以下)、建筑物基本低于中等破坏(主体有深度裂缝)、危房倒塌等;也可以大于4.5级小于5.5级地震为标准。

  轻度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县(市)政府要迅速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利用群众测报网络及时了解震情、灾情,报告行署、市政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由行署、市政府确定应急规模和应急措施。县(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协调紧急救援、震后趋势判定、稳定社会秩序和救灾等应急工作,协调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省政府酌情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和震灾损失评估组。

  (二)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和紧急救援。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200人以下)和经济损失(达到极震区上年生产总值50%);或极震区30%房屋破坏,3%房屋毁坏;也可以5.5级以上、小于6.5级地震为标准。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有关行署、市、县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当地力量进行紧急救援,同时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上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省政府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由行署、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协调地震区的地震应急和紧急救援工作,省政府视情况协调支援。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和紧急救援。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人以上(含2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或发生6.5级以上的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有关行署、市、县政府要动员当地的全部力量进行救灾工作,尽力控制灾情扩大,迅速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省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30分钟内开始工作,1小时后确定地震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2小时后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各部门的救援队伍出发。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地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二、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与职责

  省政府设立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省地震局为其办事机构。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设立本部门地震应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本部门。有关行署、市、县政府设立本级政府的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同级地震局为其办事机构(本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

  组 长:省政府主管副省长

  副组长: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军区首长、65411部队首长、省计委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省建设厅厅长、省地震局局长

  成 员:省经贸委、省通信管理局、省无委会、交通厅、卫生厅、公安厅、省武警总队、省电力公司、省水利厅、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粮食局、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法制办、统计局、储备局、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哈尔滨铁路局、省民航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

  以上成员单位各设联络员1名,由本单位职能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职 责:统一领导、协调全省防震减灾工作。

  (一)研究、审议全省防震减灾工作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通报重要震情和防震减灾工作情况;

  (三)部署、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四)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地震应急工作规模;

  (五)组织、指挥对地震灾区进行紧急救援;

  (六)协调省军区、驻军和省武警总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七)控制次生灾害的发生和扩大,保护重点设施和生命线工程;

  (八)发布震区有关临时性行政命令,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九)组织震害考察、灾情调查、损失速评估,上报震情、灾情;

  (十)妥善安置灾民,接受国内非灾区的紧急救援,制定震后恢复重建规划等;

  (十一)负责向国务院有关部门请示边境地区的地震应急及救灾行动方案。

  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9个工作组:

  (一)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

  主 任:省地震局局长

  副主任: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所长

  成 员:各成员单位联络员

  职 责:组织协调抗震救灾各方面工作。包括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提供地震应急具体对策方案,传达领导小组指示,保持与震区的通信联络,组织慰问队伍,处理其他日常工作等。

  (二)地震工作组(设在省地震局)

  组 长:省地震局副局长

  副组长: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副所长

  职 责:负责地震的监测预案工作。组织地震现场的震情监视和地震烈度宏观考察,收集前兆异常信息,灾情速报,及时向领导小组和中国地震局报告情况。

  (三)通信联络组(设在省通信管理局)

  组 长:省通信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主任

  职 责:保证通信畅通,为抗震救灾、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四)交通运输组(设在省交通厅)

  组 长:省交通厅厅长

  副组长:哈尔滨铁路局局长、省民航局局长

  职 责: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送、运输和灾民疏散。

  (五)抢险救灾组(设在省军区)

  组 长:省军区副司令员

  副组长:65411部队副部队长、省武警总队副总队长、省消防总队总队长

  现场指挥:65411部队副参谋长

  职 责:抢救遇险人员、国家重要物资、机要档案、科技资料、军事设施及其他重要设施;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自理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严密防范灾区火灾发生,出现火灾及时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扩大、蔓延。

  (六)医疗卫生工作组(设在省卫生厅)

  组 长:省卫生厅厅长

  副组长:省卫生厅主管医政、防疫的副厅长

  职 责: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建立临时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及时提供灾区所需药品,做好卫生防疫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七)物资供应组(设在省经贸委)

  组 长:省经贸委主任

  副组长:省粮食局局长、省储备局局长

  职 责:做好救灾物资的采购、储运、调拨工作,保证灾区的物资、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管理,根据灾情做好物资的集散、配置工作。

  (八)治安保卫组(设在省公安厅)

  组 长:省公安厅厅长

  副组长:省武警总队总队长

  职 责: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和保卫工作,实施灾区特别管制措施,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卫灾区的金融、物资、档案等重要部门、重要设施的安全;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九)救济保险组(设在省民政厅)

  组 长:省民政厅厅长

  副组长:省财政厅厅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

  职 责:安置、转移灾民,设置避难场所和物资供应点;发放救灾物资,管理救灾款物;做好死伤人员的善后安置工作;进行灾情调查,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履行保险职责,发放救济、保险理赔款项;接收非灾区救援物品;协助灾区做好重建家园工作。

  (十)震害鉴定抢修组(设在省建设厅)

  组 长:省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省地震局副局长、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副所长

  职 责:震区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性鉴定;生命线工程的加固、抢修和恢复;险情的排除;震灾调查统计。

  三、临震应急

  (一)地震临震预报由省政府统一发布。进入临震应急期的地区和期限由省政府宣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间发布地震预报和传播有关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各级地震部门要协助本级政府予以澄清和平息。

  (二)省政府发布临震预报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即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三)在临震应急期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省地震局协助省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和预报区各级政府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预报区和有关地区各级地震局协助本级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四)在临震应急期,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所属各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主动、无条件、尽职尽责地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1、地震部门要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和宏观异常的核实工作,力争较准确地预报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为各级政府抗震救灾提供可靠依据。

  2、通信部门和其他有通信设施的部门,要检查维护好通信设施,保证抢险救灾和震情通信的畅通。

  3、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和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其他部门和单位,要检修、维护好运输工具和设施,无条件地服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调用。

  4、卫生部门和各大医院要备足抢救药品、器械和救护车辆,组织好急救队伍待命;做好卫生防疫的各种准备工作和有毒药品的保管工作。

  5、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筑等企业和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做好应急处酌准备,对大型建筑、工程设施、大型工矿、水库和供暖、供电、供水、通讯、桥梁等生命线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按工程抗震要求,采取加固措施。

  6、物资、粮食、储备等部门要准备好灾民所需的生活用品、食品及临时防震设施所需的建筑材料,做好各种物资的储备、调拨的准备工作。

  7、公安、司法部门要组织好治安、消防队伍,备足消防用具和车辆;做好枪支弹药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工作;加强对劳改在押人员的管理,必要时做好转移工作;加强对重要物资仓库、金库、军事设施等的保卫工作。

  8、财政、金融、保险部门要加强对金库的管理,做好震时金融货币的转移准备工作;筹措提供抗震救灾经费,保证经费及时到位。

  9、民政、教育、城建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妥善安排好震时人口疏散路线及避难场所。

  10、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及有关地区驻军各部队进入紧急应震状态,集结部队待命,随时准备奔赴灾区进行抢险救灾。

  11、外事和旅游部门要负责处于预报区内的外宾、外商及境外旅游人员的安置。

  四、震时应急

  (一)接到地震预报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所属各工作组组成人员立即到达指定岗位,指挥各有关部门按本预案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二)全省各级地震部门立即进入紧急应震状态。凡出差、探亲、休假、事假在外人员应立即归队,到达指定岗位,按本预案所赋予的职责,属尽职守,完成好各项任务。

  (三)在距震中150公里半径范围内的各地震台站、地震局,要利用一切通讯手段向省地震局汇报震情及初步灾情。

  (四)人民解放军、武警、公安、卫生等部门组织的抢险队伍,要以最快速度到达灾区,抢救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保护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

  (五)有关地区各级政府、防震抗震领导小组要以地震为命令,就地就近协调各方面力量进行救灾,逐级上报灾情。在救灾力量不足的情况下,首先抢救遇险人员、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次生灾害设施。

  (六)通信部门要优先为抗震救灾服务,及时抢修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震情、灾情和灾区其他信息传递。

  (七)交通、铁路等部门要及时抢修被毁坏的公路、桥梁、铁路等交通设施,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尽快到位,灾民及时转移。

  (八)工程抗震、建筑部门要对灾区的房屋建筑进行抗震性能的初步鉴定,为灾民提供安置、避难安全场所。

  (九)供水、供电、供暖、煤气供应部门要尽快恢复供水、供电、煤气供应系统,保证灾区的煤气供应、用水、用电。

  (十)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规定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做好抗震救灾现场的宣传报道工作。

  (十一)为避免行动混乱,整个救灾行动一律实行首长负责制。

  五、其他规定

  (一)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紧急会议或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后的成员集中办公,由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通知。

  (二)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成员人事及联系电话变动情况应及时主动地向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成员在紧急召集时,因病或外出不能到岗,由本部门能代行其职务的领导同志顶替上岗。

  (四)各工作组应急行动的展开,由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由有关成员分别下达命令。

  (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行署、市、县政府根据本预案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送省地震局备案;100万人口以上城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同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鸿翔路24号;邮编:150090;电话:0451—82661797,值班电话:0451—8264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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