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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的通知
2007-04-04  SRC-45  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

为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间组织)的发票使用管理,根据省地税局、省民政厅黑民管[2003]11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启用《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经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在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免税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开据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二、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指定承印厂家印制,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报销凭证,印色为棕色,并用红色防伪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第三联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备查联,印色为蓝色。其成品规格为190mm× 86mm48开,每册50组。专用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刷,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背涂均为绿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印纸。

三、专用发票由省民政厅向省地税局提报年度印制计划,并负责领购、发放和管理。县()民政局负责向市()民政局提报领用计划,市()民政局负责向省民政厅提报领用计划。各地要抓紧搞好调查,掌握用票数量,将2003年下半年和2004年的用票计划于2003531前上报省民政厅。

四、有其它应税收入的各民间组织在领购专用发票时,需填报《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经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到主管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领购专用发票。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时,还需将财务专用聿或发票专用章印模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必需在季度终了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主管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同时报送《(    )季度民间组织专用发票领用存报表》。

五、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向在本级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发售专用发票。要建立健全发票领购台账等手续制度,严格审核,验旧领新。

六、专用发票于200371开始启用。以前使用其它票据一律作废,按有关规定缴销。专用发票存根保管5年后登记造册,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方可销毁。

七、各级地税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对用票单位加强监督管理,促使其各民间组织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专用发票。

  

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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