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全国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共计616.7万人,这些人中:
伤残人员89.7万人,其中残疾军人85.1万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7万人,伤残人民警察1.2万人,伤残民兵民工0.7万人;按伤残等级划分,一级4556人,二级1099人,三级21528人,四级5493人,五级70316人,六级208786人,七级291027人,八级283437人,九级6900人,十级4113人。
享受定期抚恤的“三属”50.1万人,其中烈属35.2万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6.3万人、病故军人遗属8.6万人;按户籍类别划分,城镇9.1万人,农村41万人。
享受定期补助的“三红”55339人,其中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464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602人、红军失散人员53273人。
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203万人,
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09.1万人